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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信群內(nèi)組織野泳,隊員溺亡!群主被判賠償3萬元
時間:2021-08-10 09:49 來源:未知 微信公眾號:yn2553 QQ公眾號:800061629
在微信群內(nèi)
以報名接龍方式
組織群友進行野泳,
游泳過程中隊員溺亡,
群主是否承擔責任?
記者8月8日獲悉,由廣東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理的該案件,獲二審終審判決。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作出的群主黃某支付3萬元賠償金的判決。
冬泳群組織野泳
不料其中一人意外溺亡
馮某與黃某是“XX冬泳”微信群的成員,黃某為該微信群的群主。
2020年6月,黃某在微信群提出端午假期組織去野泳,地點建議為英德市北江某河段。
黃某在群發(fā)布信息:“計劃本群于本月26日(周五,端午節(jié)第二天)組織前往英德某鎮(zhèn)暢游+聚餐頒獎。游程大約1-2千米,全程需佩戴‘跟屁蟲’(救生浮球),暢游期間有兩條漿板進行水上安全保衛(wèi)工作;下午2點出發(fā),包車來回,全程活動費用AA制,支持自帶酒水和獎品分享……”。
6月23日,群主黃某將游泳活動時間更改為6月27日。在出發(fā)前兩天,黃某又陸續(xù)在群上發(fā)布信息,告知群成員已經(jīng)訂好活動當天的晚餐及來回車輛,同時發(fā)布了活動當天天氣預報截圖,并提醒報名參加活動人員務必帶上“跟屁蟲”或救生圈。
溺亡者親屬起訴
要求組織者承擔一半的侵權責任
2020年10月,馮某的親屬將黃某起訴至法院。
親屬認為,被告黃某作為微信群的發(fā)起人,也是本次游泳活動的組織者,對于活動過程和參加人員的人身安全負有保障義務,要求黃某對馮某的溺水死亡承擔50%的侵權責任,合共需賠償53.3萬元。
黃某則答辯稱,其作為所謂的組織者角色,僅是負責包車和路上的飲食,在這次活動不但做了事前預防,也對受害人進行了積極的救助。且受害人明知活動存在危險還自愿參加,故其不應承擔侵權責任。
法院:
溺亡者自身負主要責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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